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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发文日期:
2019-04-01
生效日期:
2019-05-01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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