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3-05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二、经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