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8-10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二十六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本公告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10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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