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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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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文件,《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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