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9-01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同时,财税〔2016〕87号 对融资租赁企业及金融租赁公司做了定义。
关联文件,《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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