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9-01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同时,财税〔2016〕87号 对融资租赁企业及金融租赁公司做了定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