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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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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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