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18
生效日期: 2017-07-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
2、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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