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1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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