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28
生效日期: 2018-12-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为落实本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自2018年12月29日开始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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