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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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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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