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0-31
生效日期: 2018-10-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全文废止。自 2020 年9 月1 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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