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12
生效日期: 2011-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本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自2013年7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本公告《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自2015年8月1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公告《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自2018年3月1日起废止
4、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三、十一、二十八、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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