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9-26
生效日期: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