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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