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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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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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