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10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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