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8-25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年2月16日期对本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中“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自2018年6月15日起更改为“ 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 ”。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xls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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