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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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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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