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4-02
生效日期: 2014-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2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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