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6-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办法中地方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本文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自2016年8月14日起暂停执行,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本文全文废止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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