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10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doc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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