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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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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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