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附表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局抵扣通知xx号)(xxx国家税务局印章)修改为“ 附表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编号:xxx县(市、区)税务局抵扣通知xx号)(xxx税务局印章)”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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