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13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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