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1-18
生效日期: 2013-01-1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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