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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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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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