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6-12
生效日期: 2015-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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