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6-12
生效日期: 2015-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失效/废止,根据《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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