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7-17
生效日期: 2009-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7条、第12条进行了修订。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本文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及其附件3。
3、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本文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及其附件3被废止,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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