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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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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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