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5-25
生效日期: 2009-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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