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2-15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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