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5-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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