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29
生效日期: 2018-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为贯彻落实本文,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1日就有关征管问题发布了该公告
3,关联文件,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落实本文的要求,规范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就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有关工作发布该通知,确保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公开、透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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