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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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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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