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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