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1-30
生效日期: 2016-11-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取得明显成效,税务总局决定全面复制推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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