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9-14
生效日期: 2017-09-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本文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发布《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2018〕461号),自2018年8月20日进一步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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