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3-29
生效日期: 2018-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修订: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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