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3-30
生效日期: 2018-03-3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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