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2-23
生效日期: 2018-04-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删除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列次。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事项名称”列次中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事项名称” 删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列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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