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24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对本文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进行了修改
2、失效废止,根据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本规程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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