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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