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25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部分废止
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派两名或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废止;第四条第三款“试点纳税人认为全省公布的扣除标准与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差异较大的,可按规定在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核定申请。未经省国税局审定或者省国税局下达审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仍应按公布的扣除标准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废止
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部分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是为了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完善农产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该办法的推行将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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