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5-15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2015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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