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2013-10-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加强对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相关税务处理,经研究,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简称“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日常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的有关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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