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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