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 单位承受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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