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7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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