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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3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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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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