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25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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