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31
生效日期: 2010-08-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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