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本费征收范围工本费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塑套和镜框,现均应免费提供。 二、关于已经收取的工本费退付问题 关于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并上缴中央金库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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