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06
生效日期: 2011-04-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税务三分局:现将《关于〈人寿保险发票〉规格的函》(征科便函〔20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人寿保险发票》规格的函 征科便函〔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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